为进一步强化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按照市政府工作要求,我办牵头草拟了《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拟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监会成员单位等相关部门联合印发,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您对《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建议意见,请于2024年11月1日至12月2日期间,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之一提交建议意见:
一、网站留言,在本网页下方在线提交您的建议意见。
二、电话反映,拨打电话(028—38168893)反映建议意见。
三、邮件联系,邮箱地址:245255502@qq.com。
四、信件传达,通讯地址:眉山市东坡区眉州大道东二段5号(眉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附件:《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1月1 日
附件
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推动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促进农民和村集体增收,防范农村“微腐败”,保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涉农主体所有、受委托、代管的资源、资产和资金类项目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交易主体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以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挂牌、网络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随机抽取、询价等方式进行公开流转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 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成都农交所眉山所是我市依法设立的全市统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为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结算和交易鉴证等服务。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决策、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交易范围及程序
第七条 交易范围、交易方式、规则和条件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八条 眉山市可进入交易平台公开流转交易的范围详见《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其中,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三资”)项目需流转交易的,应在交易平台依法公开进行,确保“应进必进 阳光交易”。
第九条 鼓励和引导个人拥有的农村产权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各类农村资源资产进入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产权权属合法清晰,无争议、无抵押、无查封。
(二)农村产权交易双方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且具有流转交易真实意愿。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环境保护、农业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定。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交易要件:
(一) 权属证明,包括权属证书(或能认定权属关系的材料)、对产权享有处置权、享有收益权等方面证明材料。
(二)民主决策材料,涉及集体产权的,应提供村(居)民(代表)会议、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纪要及公示材料、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涉及集体受委托或代管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代管协议、授权处置资产的相关材料等。
(三)流出方(业主)身份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交易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明。
(四)委托书(协议)及承诺材料,包括流出方(业主)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的承诺。
(五)其他可能影响交易和合同订立的必要信息和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类、资产类、资金类),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受委托进行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和项目,必须依法入场公开交易,并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由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业务主管部门等对流出方(业主)提交的交易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推送至交易平台进行受理。
(二)信息发布。交易平台收取项目相关资料,并对外发布交易信息。
(三)受理报名。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公告规定的报名期限内向交易平台提交报名申请和相关资料,并按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
(四)组织交易。公告期满后,交易平台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双方进行交易。
(五)结果确认。交易结束后,未达成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发布终止(流标)公告;达成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向流出方(业主)发放《成交确认书》。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交易平台向流入方(供应商)发放《成交通知书》。
(六)合同签订。按照《成交通知书》提示要求,交易双方应在30日内签订合同。
(七)交易结算。交易平台根据公告内容对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进行结算,交易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价款结算、项目验收及产权交付。
(八)交易鉴证。交易结算完成后,由交易平台向成交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九)归档备查。交易完成后,交易平台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原始记录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三条 农村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底价,应综合考虑资产原值、使用年限、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涉及规模较大的项目,须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限额以下和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涉及的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应按照项目预算金额选择以下方式进行:
(一)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同意后,采购人可自行按相关规定集体决策确定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于3个工作日内在交易平台进行公告:
1.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
2.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不含)以下的;
3.项目涉及应急及安全或单一来源采购的。
(二)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村(社区)及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确定交易方式。评审小组可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和村(社区)选取不低于3人组成,在交易平台的组织下,确定成交供应商:
1.工程项目单项合同预算价在10万元(含)以上的;
2.货物、服务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
严禁将超出上述标准的项目、资金化整为零,或分拆后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交易平台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并对外进行公告: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受让方或与农村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或终止交易书面申请,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交易双方存在弄虚作假、私下串通、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或终止交易的情形。
当引起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交易平台应及时继续组织开展流转交易。
第十六条 流转交易相关参与方认为交易过程和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向交易平台提出质疑(异议);对交易平台质疑(异议)回复不满意的,可向其上级管理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投诉,相应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做好投诉处置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市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监管、指导及协调工作,确定《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督促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目录》开展动态监测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并通报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 县(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对本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管、指导及协调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县(区)相关部门(单位)根据职能职责开展动态监测,并制定相应的实施政策和工作措施。
第十九条 村(社区)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年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清查核实,建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台账,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数据的采集和动态维护,确保管理规范、权属清晰。
第二十条 交易平台要按照国家、省、市关于交易场所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保证金和交易价款管理办法,对照《目录》所涉农村产权制定具体的流转交易规则。同时,负责对服务规范、纠纷调处、投诉处理、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对外公开发布。
第二十一条 交易平台负责建设并维护农村产权交易系统,做好交易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完整安全,定期将交易数据推送至市纪委相关数据监督平台,实现交易数据的互通共享,加强对“应进必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管。
第二十二条 交易平台应全面加强内控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交易风险和廉政防控等机制,强化内部监督,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平台运营稳健安全、高质高效。
第二十三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站的建立,明确岗位和人员职责,定期开展清查核实并建立专项台账,及时对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财政可结合交易平台运营实际和公益性职能承担情况,对交易平台给予适当补贴;对《目录》内交易项目涉及交易后财政资金划转的,要将进入交易平台规范交易的相关资料作为必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应纳入平台交易而未纳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流转交易行为加强查处,发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四章 政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 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住建等部门要将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颁发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办理农村产权登记、变更和备案的重要依据,优化相应办证手续。对取得《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的涉农项目,凡符合市、县两级财政有关涉农优惠及奖补政策的,在遵守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可优先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引导银行、保险、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和担保公司等机构将《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记载的成交价格作为抵押融资标的资产的价值评估依据之一,优先为交易主体提供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
第二十八条 为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作为流出方(业主)的,免收其交易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县(区)可依托交易平台探索建立国有建设用地二级市场统一信息发布场所,逐步建立和完善二级市场土地交易有形市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必须公开招标和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级相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发布之日起30日后)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附件
眉山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目录
序号 | 项目品类 | 内容 | 主管部门 |
1 | 城乡建设用地指标 |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2 |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 |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
3 | 林权 | 集体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股权、使用权、采伐权和经营权的流转交易。 | 市林业局 |
4 | 林业碳汇 | 通过森林管理和保护等措施,吸收大气中的二氧化碳,经过认证后,获得由政府职能部门颁发的专项票证。 | 市林业局 |
5 | 农村土地经营权 |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并按照《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履行行政审批程序。 | 市农业农村局 |
6 | 农村闲置农房使用权 | 各类闲置农房 使用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
7 | “四荒地”承包经营权 | “四荒地”发包以及经营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
8 | 农村水域、滩涂养殖权 | 农村水域、滩涂等经营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
9 |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经营权流转。 | 市水利局 市农业农村局 |
10 | 农业生产设施所有权、经营权 |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经营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1 |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 |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代管和受委托流转的各类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流转。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2 |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 | 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使用权出租。 | 市农业农村局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3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转让。 | 市农业农村局
|
14 | 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农村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5 | 农村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实施的涉农服务、货物及工程项目;村(社区)、社集体经济组织实施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实施的非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涉农服务、货物和工程采购。 |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6 | 农产品 | 市、县地方储备粮油、猪肉等各类农产品交易。 | 市发改委 市级相关职能部门 |
17 | 其他交易 | 乡镇(街道)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受托管理资产的转让、出租及相关项目征集合作方 | 市级相关部门/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