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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3-00047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05-08
 文  号  眉府办发〔2013〕25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3-04-23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眉山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四川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制定本规划。

一、工作目标

到2013年,以区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FDC)使用率达100%,40%以上的区县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到2015年,全市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人数达到1万人;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愈率达85%;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95%;报告的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90%;肺结核患者全程管理率达95%;80%以上的区县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工作,市本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工作;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80%;力争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和耐多药肺结核可疑患者筛查工作;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结核病的筛查率达90%,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区县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筛查率达7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85%,其中城镇达90%、农村达75%。

二、工作措施

(一)完善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

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重预防”,采取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的原则,力争“十二五”末在全市建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医疗机构负责初筛转诊、定点医院负责确诊收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患者全程管理”的结核病防治新型服务体系。把新型管理机制、服务体系与推进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相结合,大力开展结核病防治主动服务、上门服务和延伸服务,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可及性和患者的依从性。

(二)提高结核病防治工作质量。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提高转诊到位率。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疑似患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加强部门合作,全面落实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筛查制度,对涂阳肺结核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老年人、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开展筛查,及时发现肺结核患者。各区县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逐步将肺结核病纳入门诊大病统筹范围,对贫困患者开展医疗救助,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抗结核病药品管理,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职责,将患者督导随访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保证患者全程规范治疗和安全用药,逐步推广使用FDC,提升药品管理水平。做好结核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创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加强监测,为结核病患者建立县、乡两级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营造结核病防治良好氛围。

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充实健康教育队伍,完善健康教育网络,强化部门合作,发挥非政府组织作用和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优势,以行为改变为导向,全方位、多形式、广覆盖,深入持久地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有效提高居民相关健康知识知晓率和行为形成率。为加强结核病防治,降低结核病社区传播风险,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

各区县政府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根据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完善结核病防治政策法规,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做好防治工作。坚持“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担、多渠道筹资”原则,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把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逐步加大投入。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医疗保障政策。落实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完善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

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作为重大疾病纳入卫生发展规划,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加大科研投入力度,积极支持结核病防治的科研立项。公安、司法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的检查和治疗,并纳入地方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或新农合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妇联要充分发挥基层妇联组织的优势,主动参与社区结核病防治相关工作,为贫困患者提供帮助。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加强能力建设,提高防治水平。

加强市、区县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登记和治疗。每个区县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市级卫生部门根据全市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加强区县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监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的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建设,特别是实验室建设,增加设施设备投入。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生物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到2015年,区县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痰菌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具备开展药敏试验工作的能力。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明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结核病防治规划、项目管理、实验室检测和临床诊疗骨干人员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增强培训效果,注重培养学科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全面提高基层结核病防治水平。加强科学研究和交流合作,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新药品等领域的研究工作,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进一步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争取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参与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各区县政府按照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防治成效。市级有关单位、部门按照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行业系统工作落实。加强对结核病防治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把结核病防治“卫生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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