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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4-0007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4-07-31
 文  号  眉府办函〔2014〕73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4-07-2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主动公开 2014-07-29 眉府办函[2014]73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经市领导同意,现将《眉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9日

  


  眉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

  1.5适用范围

  2.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2有关部门职责

  3. 监测监控和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监控

  3.2预报预警预防行动

  4. 事件报告与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2事件报告

  4.3应急响应

  5. 应急救援

  5.1指挥和协调

  5.2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6. 监督管理

  6.1信息宣传

  6.2人员培训

  6.3预案演练和评估

  7. 其他要求

  8. 附 件


  1.总 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防范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地处置全市境内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长输管线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最大限度地避免、减少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油气管线企业安全运行。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3.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成立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市指挥部在市政府和市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导、协调油气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各区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管道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1.3.3 “谁主管,谁负责”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以当地政府为主,市级有关单位、部门和专家参与。发生突发事件的管道权属企业是应急救援的责任主体和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区县政府和管道权属企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应急救援。

  1.3.4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各区县政府、管道权属企业要依靠科技手段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5 预防为主,练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件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本辖区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区县政府及管道权属企业救援队伍要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1.4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油气管线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严重影响油气管道企业设施安全运行和群众生活的紧急事件。具体包括以下四类:

  1.4.1 油气管线安全事件。长输油气(含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压力管道、长输管线配套储油气罐泄漏、着火、爆炸事件。

  1.4.2 涉油气破坏事件。破坏油气管线管道、容器等设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件。

  1.4.3 自然灾害事件。长输油气(含原油、成品油和天然气)压力管道因自然灾害引发的重大环境污染、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事件。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进行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

  2.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市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分管市领导

  副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成员:市政府办公室、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安全监管局、眉山质监局、市气象局、中国石油眉山销售分公司、市政府应急办、消防支队分管负责人。

  2.1.2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警戒保卫组、抢险救灾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调查处理组、善后工作组。

  (1)办公室: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安监、卫生、质监、环保、气象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及现场处置进行专业技术指导;快速组织监测检验队伍,测定事件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提供与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保障服务;对事件处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适时发布有关信息。

  (2)警戒保卫组: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突发事件现场交通管制和现场秩序维持。

  (3)抢险救灾组:由当地政府牵头,发生事故的企业和公安消防部门配合。负责制定救援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群众疏散、防范次生事故发生等。

  (4)医疗救护组:由卫生部门牵头,发生事故的企业、有关医疗单位配合。负责组织专家及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5)后勤保障组:由当地政府和发生事故的企业牵头。负责抢救物资及装备的供应、道路修护、组织运送人员及物资等后勤保障工作。

  (6)调查处理组:由安监部门牵头,监察、公安、工会等部门配合。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查明事件原因,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等工作。

  (7)善后工作组:由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牵头,发改、经信、公安、工会、有关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事故发生企业配合。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善后处理和维稳工作。

  2.2有关部门职责

  根据突发事件情况,需要有关单位、部门配合时,市指挥部按照《眉山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3.监测监控和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监控

  各区县政府和管道权属企业要建立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信息监测监控系统,负责统一收集、处理、统计分析辖区内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造成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整改,避免事故发生,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3.2预报预警预防行动

  气象部门应及时预报和通报极端天气信息,相关的企业要主动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直通渠道,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件的发生。下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需要上级支持时,应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4.事件报告与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按管道企业——中石油管道事件划分)

  4.1.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重伤(含中毒);

  (2)造成或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土壤、水环境重大及以上污染;

  (4)引起国家领导人关注,或国务院、相关部委领导做出批示;

  (5)引起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等国内主流媒体,或法新社、路透社、美联社、合众社等境外重要媒体负面影响报道或评论。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

  (2)造成油气管道主干线输送中断3—6天;

  (3)造成或可能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土壤、水环境较大污染;

  (5)引起省部级领导关注,或省级政府部门领导作出批示;

  (6)引起省级主流媒体负面影响报道或评论。

  4.1.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含中毒);

  (2) 造成或可能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土壤、水环境一般污染;

  (4)引起市级领导关注,或市级政府部门领导做出批示;

  (5)引起地市级主流媒体负面影响报道或评论。

  4.1.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低于Ⅲ级突发事件指标的为Ⅳ级突发事件。

  4.2事件报告

  4.2.1发生Ⅰ、Ⅱ级事件时,管道权属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当地区县政府。区县和市指挥部在1小时内电话报送、2小时书面报送市政府应急办。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4.2.2发生Ⅲ、Ⅳ级事件时,事件发生管道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并立即报告事件发生地区县政府。

  4.3应急响应

  发生下列情况时,启动本预案:

  4.3.1 发生Ⅰ、Ⅱ级事件;

  4.3.2 接到区县政府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救援增援请求;

  4.3.3 接到上级关于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救援增援的指示;

  4.3.4 市指挥部认为有必要启动;

  4.3.5 执行其他应急预案时需要启动本预案。

  4.3.6应急救援报警电话:119,110。市指挥部办公室电话:38168516。市政府应急办电话:38168456。

  5.应急救援

  5.1指挥和协调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故发生后,管道权属企业应立即启动企业预案,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相关处置预案,提出救援方案,统一协调指挥。本预案启动后,市指挥部协调指挥的主要内容是:

  5.1.1 根据事件处置的需要,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证事件救援的需要;

  5.1.2 组织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制定防止引发次生灾害的方案,责成有关部门或单位抓好落实;

  5.1.3 协调事件发生地相邻地区配合、支持救援工作;

  5.1.4 必要时商请部队和武警支持和援助。

  发生事故灾难涉及面广,影响特别重大的,在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指导下,按国家或省有关预案执行。

  5.2现场应急救援处置

  5.2.1 事故发生地区县公安部门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搞好现场保护,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5.2.2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应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工作;

  5.2.3 发生事故的企业要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搬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5.2.4 事故现场如有人员出现伤亡,事故发生地卫生部门应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进行转移治疗;

  5.2.5 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事故发生地公安、安监、环保、气象等部门对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分析、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和气象预报,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2.6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及时制定事故的应急处置方案(灭火、堵漏消防污水收集与无害化处置等),并组织实施;

  5.2.7 现场救援人员必须做好人身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噪音等人身伤害;

  5.2.8 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应及时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6.监督管理

  6.1信息宣传

  各级政府和管道企业要大力宣传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的危险性及发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

  6.2人员培训

  有关单位、部门要定期对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各区县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应急救援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3预案演练和评估

  各级要定期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模拟演练,经常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评估其有效性,针对实际情况及时修改和更新。演练前要制定周密的演习计划和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市指挥部负责对各区县应急救援演练工作进行指导。

  7.其他要求

  7.1有关生产经营企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的重要力量。管道权属企业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完备救援设备,提高救援各类各级别突发事件能力。

  7.2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经费按有关规定由管道权属企业负担。

  7.3对应急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7.4具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监管任务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5油气管线企业应当制定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报市指挥部备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附件

  应急事件处置工作流程示意图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突发事件发生
  预警信息
           
             (当地政府或企业)
  先期处置
           
             (事发地政府或企业)
  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信息反馈
  上报市政府和领导
  传达领导指示
  事发地区县政府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企业
  综合协调组
  警戒保卫组
  抢险救灾组
  医疗救护组
  后勤保障组
  调查处理组
  善后工作组
  应急结束
           
             (市政府批准)
  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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