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12-00066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2-05-16 |
文 号 | 眉府办发〔2012〕11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12-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2〕11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
预案(修订)的通知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
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基本原则
1.5预案启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任务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2.2 职责任务
2.3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任务
3 预警、监测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 归口报告
4.2 立即报告
4.3 报告时限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5.2 扑救指挥
5.3 扑救原则
5.4 应急通信
5.5 扑救安全
5.6 林区群众及居民点安全防护
5.7 医疗救护
5.8 扑救力量组成与动员
5.9 火灾案件侦破
5.10 新闻报道
5.11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3 工作总结
6.4 奖励与处罚
7 综合保障
7.1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7.2 资金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后备力量保障
7.6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越市界森林火灾
8.4 预案解释部门
8.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对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组织指挥程序,科学制定扑救措施,确保扑救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把森林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4 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应急处置工作。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和扑救人员安全放在首位,强化安全防范措施,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以专为主,专群结合。处置森林火灾具有高度危险性、时效性和较强的专业性。首先依靠以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和武警内卫部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相结合的扑救力量。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预案启动
当我市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预案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任务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联系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局长
眉山军分区参谋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武警眉山市支队参谋长
市气象局局长
专职副指挥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林业局、眉山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眉山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委农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局、市民宗局、市政府应急办、眉山日报社、市扶贫移民局、市广播电视台、市气象局、团市委、市妇联。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预案启动后,可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充实。
2.2 职责任务
2.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任务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导、指挥全市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调集扑火物资,协助指导地方人民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具体任务:
(1)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灾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组织、通信联络保障、扑火物资调集以及其它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扑火需要进行全方位综合调度。
(2)后勤保障。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3)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4)现场督导。协调和指导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市领导和上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对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
2.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1)市林业局:在扑救力量调度、物质准备、扑救策略等方面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火灾扑救决策;及时汇总、上报火灾情况;负责宣传报道的信息把关;及时派驻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指导基层开展扑救工作。
(2)眉山军分区:组织预备役部队、基层民兵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当需要驻军支援时积极予以协调,按有关规定执行。
(3)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消防力量参加扑火救灾,做好灾区治安管理、交通持续、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4)武警眉山支队:积极支持地方森林防火工作,当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市消防支队: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在确保城市消防安全的前提下,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完成对着火森林的重点要害部位、周边居民、人员居住地的重要场所的保卫救援任务。
(6)市委农工委: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农村工作议事日程,有机地结合各种工作安排布置森林防火,并争取投入。
(7)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出的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建议,把森林防火设备设施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8)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调保障与扑火救灾工作相应的应急通讯工作。
(9)市教育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学生疏散工作和灾区学生的复课工作。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做好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10)市民政局、市扶贫移民局: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灾后重建、灾民救助和生活保障,以及扑救中伤亡人员的抚恤工作。
(11)市财政局:负责森林防火预防与扑救工作的资金保障。当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落实森林火灾扑火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1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当森林火灾危及城镇时,和林业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
(13)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确保交通顺畅。
(14)市水务局:负责灾区河道、水库、湖泊、堤防的管理与保护工作。
(15)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当森林火灾危及农村居民点、农作物、牲畜安全时,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
(16)市商务局:负责扑火救灾民用日常生活物资的筹集、供应、监管工作。
(17)市卫生局:当发生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和灾后防疫工作。
(18)市旅游局:当发生森林火灾危及旅游景区时,负责组织旅游团体及游客的安全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结合日常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完善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19)市民宗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僧人疏散撤离工作;组织指导寺庙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指导寺庙完善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20)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将森林火灾信息上报省政府。
(21)眉山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按照市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要求,及时发布森林火灾扑救相关信息;负责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积极做好日常森林防火宣传,及时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警示语、口号等。
(22)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3)团市委、市妇联:参与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号召和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妇女参加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负责灾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
2.2.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任务
在扑救力量调度、物质准备、扑救策略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作出的火灾扑救指令;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及时汇总、上报火灾情况,建立森林防火档案;负责宣传报道的信息把关;负责森林防火先进技术推广,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监督森林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编制和落实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2.3 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任务
各区县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中长期及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由市气象局制作高火险天气警报,市广播电视台在电视上向全市发布;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根据上级森林防火部门通报的卫星热点,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核实。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请求上级森林防火部门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请求西南航空护林总站通过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1 归口报告
森林火灾信息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按规定的时限和程序逐级上报。
4.2 立即报告
4.2.1 一般森林火灾,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在迅速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等规定进行统计,逐级上报。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跨县级行政区划界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划界的森林火灾,当地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通报相邻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4.2.2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综合火情,第一时间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
受害森林面积 100 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24 小时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发生在大面积原始林区、生态公益林区、以森林为载体的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市、县(市、区)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节假日期间或敏感时段发生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当地已通过党政信息系统渠道上报或在各类新闻媒体上公开报道的森林火灾;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扑救或者其他需要报告的森林火灾;卫星林火监测热点在 3 个像素以上的森林火灾。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划界的森林火灾应立即通报相邻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4.3 报告时限
按规定已上报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一般情况下,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每隔2小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每日向市政府和省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3次,即11时前报当日上午处置情况;17时前报当日下午处置情况;22时前报全天处置情况及次日处置方案。在扑救火灾中出现的重要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火情重大变化、重要工作动态等),应立即电话报告,随后补报文字材料。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指挥机构级别和相应职责任务。上一级预案启动,下级预案自动启动。随着灾情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四个等级。
5.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由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立即进入紧急备战状态,拟定扑火方案,调集扑火力量,在国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灾之一时,由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程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立即进入紧急备战状态,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在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重点飞播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跨市行政区划界森林火灾等五种火灾之一时,由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程序,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林业局、武警眉山支队、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立即进入紧急备战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有关支持保障部门通报情况,下达扑救任务,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6小时内,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12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基本控制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要赶赴火场,与区县人员共同组建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5.1.4 Ⅳ级响应
发生其它森林火灾,由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当在市州行政区划界附近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 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时,由指挥长或授权的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程序,市林业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等单位进入履行任务状态,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助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扑火。
5.1.4 赴火场工作组组成
Ⅰ级响应
第一梯队由市林业局领导带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常务副指挥长带队,市政府应急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眉山支队、市林业局人员组成;
第三梯队由指挥长带队,市政府应急办、市林业局和眉山军分区、武警眉山支队、市气象局等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组成。
Ⅱ级响应
第一梯队由市林业局领导带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常务副指挥长带队,市政府应急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武警眉山支队和市林业局人员组成。
Ⅲ级响应
第一梯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带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和市林业局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市林业局领导带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公安局和市林业局人员组成。
Ⅳ级响应
第一梯队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人带队,市森林公安局、市林业局人员组成。
第二梯队由市林业局领导带队,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林业局人员组成。
5.2 扑救指挥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在火场一线设立的前线指挥部是扑救现场的最高指挥机关,参加扑救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部队在执行扑救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上级赴火场工作组加强对扑救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逐级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势发展,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或降低,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场分片、分段落实扑救任务,设立相应的分区指挥部,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组织指挥。
5.3 扑救原则
5.3.1 在扑救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禁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上山扑火。
5.3.2 在扑救战略上,要尊重自然规律,保证重点,兼顾一般。
5.3.3 在扑救战术上,要采取“阻、打、清” 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救,要集中优势兵力整体围控,各个歼灭。
5.3.4 在扑救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社会力量为辅的原则。
5.3.5 在落实扑救任务上,采取分段包干、分片负责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当地通讯营运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请求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5.5 扑救安全
在扑救过程中,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形地貌和火场态势,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变化,确保扑救人员行进、宿营地和灭火作战时的安全。
5.6 林区群众及居民点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 扑救力量组成与动员
5.8.1 扑救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公安消防部队、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和半专业扑救力量为主,必要时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不得组织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工作。
5.8.2 跨区增援
以地方专业和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实施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根据火场态势、扑火工作需要和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扑救力量实施跨区增援。
5.8.3 增援力量调动程序
需要调动武警森林部队增援扑火时,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
市内专业扑火队的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向调出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调出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实施。
当地驻军调动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商眉山军分区,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5.9 火灾案件侦破
属地森林公安机关对森林火灾起因、肇事者第一时间开展侦破,必要时请地方公安机关予以支持。
5.10 新闻报道
5.10.1 按照《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
5.10.2 森林火灾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5.10.3 森林火灾和扑火动态等信息按照响应级别由相应级别人民政府发布。
5.10.4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5.11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响应级别由相应级别森林防火指挥部适时宣布结束应急期的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森林火灾扑灭后,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对火灾损失进行评估,跨区域火灾的评估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指定的县(区)承担。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6.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区县政府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上报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4 奖励与处罚
对在预防、扑救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执行;对在扑火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烈士的,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和军队系统办理;对火灾肇事者由行政或司法部门依法办理,对相关责任人由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区)两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装备。有森林火灾发生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调度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扑火物资增援。
7.2 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所需财政经费,按《眉山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7.3 技术保障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和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7.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县(区)应建立市、县(区)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5 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武装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也要重视后备力量的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要在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7.6 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有计划的开展扑火指挥员以及林区干部职工、群众的扑火指挥、扑救技战术和安全应急知识的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习,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对群众普及防火避火安全常识。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眉山市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制订当地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必要时进行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
8.3 越市界森林火灾
当发生市外火烧入或市内火烧出情况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并通报相关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11月8日印发的《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眉府办发〔200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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