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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971045726/mssswj/2020-00001  发布机构 市税务局  公开日期 2012-03-20
 成文日期   有 效 性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主动公开 2012-03-20   2011年,眉山市地税局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四川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眉府发〔2008) 46号)、《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市地税发〔2008〕67号),认真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布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税务机关的管理制度和重要事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把信息公开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切实加强统一领导,成立了眉山市地税系统政务信

  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王开东任组长,领导小

  组全面负责全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级地税机关也在

  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了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

  组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和联系,扎实开展各

  项工作,并加强系统内外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各方联动、整体

  推进的工作机制。

  (二)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地税局及时制定了有关工作方案,并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了《四川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眉山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眉山市地方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全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体、方式、程序、监督和保障等内容做出了非常具体的要求。

        (三)切实解决好了信息公开工作涉及的人员、培训、经

  费、设备等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为信息公开工作配备

  了14名兼职人员,市局各科室都确定了一名工作人员主抓信息

  公开工作。加强了信息公开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切实提高

  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市局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积极参

  市委、市政府和省局组织的信息公开业务培训。

      二、明确要求、把握重点,认真及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一)认真做好主动公开。一是认真编制、公布政府信息

  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对地税机关的机构设置、主

  要职能、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征管制度、办税指南、行政许可规

  定、非行政许可审批、税收收入数据、税务队伍建设情况、人事

  管理事项、重大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等内容,都主动予以公开,

  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普遍知晓。二是认真清理信息,对信息

  能否公开进行前置性审查,确保每条公开的信息都符合要求。三

  是严格按法定的时限,主动公开信息。2011年,眉山地税局在

  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信息1263条,通过政府信  息公开系统公开信息421条,公开条目位列全市机关第三位,其

  中:计划总结信息3条,法规公文38条,工作动态366条,人事动态13条。

   (二)切实搞好保密审查。公开政府信息前,严格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

  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守涉密信息不上网的规定,对属于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都禁止公开。

  (三)切实加强载体建设。全市各级地税机关根据需要和实际,设置了信息公开管理窗口和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为社会各界和纳税人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充分发挥税务网站作用,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和意见箱,及时发布信息,听取意见和建议。充分利用税收宣传月、法制宣传月、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和发挥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在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作用,及时公开社会各界和纳税人关心的涉税事项,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目前我局尚未收到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

  三、加大考核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地税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明确要求对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进行信息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和承办人员的责任。同时,市地税局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了2011年度目标考核,对区县局及直属单位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按季进行了督查通报。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虽然2011年信息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一是信息公开渠道不够畅通,部门科室间的配合亟待加强;二是公开方式比较单一。对存在的问题,我局将立即着手整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明确信息公开各工作环节之间的衔接,确保及时、准确公开信息。二是保证公开信息内容的全面性。在公开内容上兼治“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公开信息,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公开信息,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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