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公示公告 >> 正文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04 15:27  眉山天府新区 [字号: ] 打印
 索 引 号 971045726/tfxq/2021-00092  发布机构 眉山天府新区  公开日期 2021-06-0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程序 经本单位审核后公开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眉东新城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1527


                      眉山天府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增强眉山天府新区作为眉山“头号工程”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按照《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附件),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包括成长型总部企业)。

第二章 奖励办法

第二条 入驻奖励

新引进注册的企业一年内达到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标准条件,可申请享受“入驻奖励”。入驻眉山天府新区重点产业园(集聚区),自在新区地方经济实得体现年度起,根据实缴注册资金规模和租用办公用房情况,对企业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未按产业定位入驻眉山天府新区重点产业园(集聚区)的减半奖励。

1.开办支持。新引进注册的民营总部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0.5亿(含)—1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企业0.5%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含)—5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企业0.8%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5亿(含)—10亿元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企业1%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0亿元及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金给予企业1.5%奖励。上述奖励按40%30%30%比例分3年发放。
 2.
租房支持。新引进注册且在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甲级商务写字楼自用的,自认定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租金补助,第1年补助年度租金的50%,第2年补助年度租金的30%,第3年补助年度租金的20%,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其建筑规模应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审定后,给予支持。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励

1.税收贡献奖。对新区重点产业园(集聚区)的总部基地,按照总部基地每年纳税总额进行奖励。总部基地年纳税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新区地方留存部分60%进行奖励;年纳税总额达到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照新区地方留存部分70%进行奖励;年纳税总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按照新区地方留存部分80%进行奖励。以上奖励按照年度兑现(第二年集中兑现)给重点产业园(集聚区)运营机构,再由运营机构兑现给相应达标入驻企业。

2.增量奖。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认定的上一年为基期,以企业缴纳税款地方经济实得逐年递增10%为基数,以当年超基数0%10%(含)、10%20%(含)、20%以上分三档,按企业缴纳税款地方经济实得增量部分的50%55%60%分别给予资助。

3.增资奖励。自认定当年起增加实缴注册资本金1亿(含)—2亿元的总部企业,按次年新区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增加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的,按次年新区地方经济实得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能级提升奖

1.对新区已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强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30亿元的总部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2.功能型总部企业由单一职能发展为具备三种及以上职能或者转变为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综合型(区域型)总部企业升级为全国总部、亚太区总部和全球总部的,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

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励

1.对新区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总部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进行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港、澳、台地区的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奖励:每件发明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6000元、3500元资助;每件实用新型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1300元、800元资助;每件外观设计专利,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分别给予500元、300元资助。

对通过PCT途径,或事先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保密审查后,直接向外国(地区)提交申请而获得外国国家(地区)专利管理部门授权且无权利纠纷的外国专利的奖励:按照职务发明、非职务发明,获得美国、加拿大、日本、韩国及欧洲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30000元、8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类似),每件分别奖励10000元、4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获得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5000元、4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类似),每件分别奖励5000元、2000元;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类似),每件分别奖励3000元、1000元。

2.对总部企业在新区设立技术创新中心进行奖励。总部企业设立的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从事产业技术、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协同创新等业务,经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固定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上。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技术服务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技术服务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中心,每增加2000万,再奖励10万元,依次递增后,对同一技术创新中心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 其他奖励

1.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引进总投资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分别给予引进企业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2.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在区域外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新设分支机构每年对眉山天府新区地方留存税收贡献额30%予奖励。

第三章  支持政策

第七条 金融

1.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支持金融机构在账户开立、结算服务、融资业务、高级管理人员服务等方面提供一揽子金融服务。对获得经营贡献奖励和能级提升奖的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的,可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期(上一年度)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企业最长一年期最高300万元的贴息。
2.直接融资支持。对于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予以财政资金鼓励。注册、入统和纳税均在新区的,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新上市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在创业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八条 税收

用好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优势,对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总部企业,减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九条 中介服务

择优选定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好、从业经验丰富的中介服务机构,建立一定数量、涵盖门类较全的品牌中介服务机构库,满足总部企业专业化个性化商务服务需求。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买品牌中介机构库内中介企业提供的会计、法律、审计、咨询、设计、科技成果转化、人力资源等服务,按当年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给予10%补助,每个总部企业每年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家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人才建设

1.针对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分层分类提供人才公寓、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园入学、医疗、出入境和停居留便利、创业扶持等服务保障。

2.高端人才支持。针对总部企业年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按其贡献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个人收入5%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5人。

3.人才培养支持。总部企业与高校、职业技术(技工)院校合作开展人才培养50人次及以上,且取得相关证书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贴;合作建设实训(实习)基地的,且累计培训100人次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补贴。

4.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人才住房。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每年由经济合作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享受新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办法同类型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总部企业享受本办法的奖励和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对新区地方经济实得总额(“入驻奖励”除外)。

第十三条 对于发展态势好、税收贡献大的总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确定后,给予特殊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享受财政支持的总部企业应与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签署合作协议,对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进行明确约定,按期全面履行有关承诺,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在享受扶持政策且不满十年经营期内,未经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同意私自迁移、股权转让的,所享受扶持资金一次性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 产业园内享受了本办法相关税收奖励政策的入驻项目,其享受部分不纳入产业园招商引资协议相关指标的计算。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2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和认定条件相同。经复核不再具备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资格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入驻重点产业园(集聚区)总部基地的企业由重点产业园(集聚区)运营机构认定,报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经济合作局所有。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6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1231日。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或期间相关法律政策变化,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终止。

附件: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

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眉山天府新区总部企业分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和直接认定型总部企业三种类型,成长型总部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和扶持对象纳入认定范围。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

(一)基本标准

符合眉山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眉山天府新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资产管理、行政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多项综合管理职能。

(二)下属企业标准

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在新区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1家。

(三)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农业种植、养殖和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工业:上年度营业收入8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10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高端物流等区内重点发展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或上年末资产总额5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500万元及以上。其中:高端服务等区内重点发展产业,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或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

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年度在新区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及以上,制造业在新区纳税总额1000万元及以上,服务业在新区纳税总额500万元以上。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

职能型总部企业,是指经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功能的企业。

(一)基本标准

符合眉山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眉山天府新区,具有研发、物流、采购、销售、结算、财务、信息处理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二)产业标准

农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200万元及以上。

工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数字经济、高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高端物流等区内重点发展产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

服务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1000万元及以上。其中:高端服务等区内重点发展产业,上年度总部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对新区地方经济实际贡献合计300万元及以上。

三、直接认定总部企业

符合眉山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眉山天府新区,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区域总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企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和新经济500的中国总部或在华区域总部;估值超过10亿元及以上的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

四、成长型总部企业

(一)基本标准

符合眉山天府新区产业发展,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眉山天府新区。

(二)下属企业标准

拥有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2家,其中在区外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数量不少于1家。

(三)产业标准

达到综合型(区域型)产业标准中营业收入或资产总额或新区地方经济实得三分之一及以上,且同一指标认定前两年增速连续超过30%

名词解释

瞪羚企业:是银行对成长性好、具有跳跃式发展态势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一种称谓。“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这一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独角兽企业:投资界对于10亿美元以上估值,并且创办时间相对较短的公司的称谓。

新区地方经济实得:总部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中新区地方实际留存部分。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