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15425431/2020-00161 | 发布机构 | 眉山市人民政府 | 公开日期 | 2020-09-25 |
文 号 | 眉府通〔2020〕10号 | 公文种类 | 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0-09-21 | 有效性 | 有效 |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眉山市2020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眉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拟定了眉山市2020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崇义社区8组,快乐社区1组;崇礼镇蟆颐村5、6组;富牛镇牛路口村5、6组及村集体。拟征收集体土地4.0869公顷,其中农用地2.7842公顷(其中:非基本农田耕地1.8404公顷,园地0.3334公顷,林地0.5676公顷,其他农用地0.0428公顷),建设用地1.3027公顷。
二、征收土地目的
公共利益需要。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2430元/亩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为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计算。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有关规定使用,安置补助费首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12〕94号)及有关规定标准直接对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兑现补偿。
(三)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等标准正式批准出台后,按照新标准重新测算,并在新标准公布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支付到位。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道崇义社区8组,快乐社区1组;崇礼镇蟆颐村5、6组;富牛镇牛路口村5、6组及村集体人员安置26人,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征地涉及房屋拆迁农房安置拟采用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五、安置对象确定日期
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本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
六、听证事项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告之后5个工作日内向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七、补偿安置登记
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持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眉山市东坡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八、补偿安置协议签订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公告发布后,由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征地实施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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