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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015425431/2019-00774  发布机构  眉山市人民政府  公开日期  2019-10-21
 文  号  眉府发〔2019〕27号  公文种类  通知
 成文日期  2019-10-19  有效性  有效

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天府新区眉山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新修订的《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9日

眉山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省政府和市委的直接领导下,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抓好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决策部署的落地落实,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建设“团结、开拓、实干、廉洁、高效、争先”的人民满意政府,高质量推动眉山经济社会发展,奋力建设开放发展示范市。

第三条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规范高效。

第四条实行市政府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制度。市政府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事项、提交人代会审查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市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向市委报告。

第二章组成人员及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第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第七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秘书长协助市长工作,对分管的工作要依法行政,履职到位,对市长负责,向市长报告工作,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有关专项任务,并对分管领域的应急管理、廉政建设和信访工作实行“一岗双责”责任制。

第十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是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第十一条市长出国出境、外出招商、脱产学习、请假休假等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二条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行使职权,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市政府。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坚决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第三章依法行政

第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十四条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修改或废止政府规章,发布决定和命令。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审议的政府规章草案,由市司法局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由市司法局会同相关部门承办。

第十五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科学民主依法立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质量。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政府规章,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及时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循有关立法程序,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扩大公众参与,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政府规章的草案要公开征求意见。加强立法协调,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应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对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市司法局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市政府决定。市政府规章向国务院、省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实施后要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完善。

第十六条市政府及组成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决定、命令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履行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由市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

第十七条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省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政府备案,由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需要修改、废止的应当及时修改、废止。每届市政府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全面清理。清理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修改后继续执行、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八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原则,完善重大事项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

第二十条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建议,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县(区)和相关部门的,要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意见。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督查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向市政府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第二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由副市长向市长报告后协调处理,并及时报告处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坚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或者应当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调查研究

第二十三条要把调查研究贯穿于决策和执行的全过程,领导干部调查研究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60天,市政府组成人员每年至少牵头开展1个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调查研究要实事求是反映情况,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要增强问题意识,深入困难集中、情况复杂的地方,全面掌握第一手资料;要聚焦中心工作,加强综合研究,掌握真实情况;要提高调查研究实效,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五条市长在调研期间可安排工作汇报会。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在调研时可结合分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一般不召开全县(区)性工作汇报会或由县(区)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的会议。

第二十六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原则上星期一、二、三不自主到县(区)调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要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搞迎送,减轻基层负担。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第二十七条注重调查研究成果运用,定性和定量结合、宏观和微观结合、静态和动态结合,综合分析,对症施策,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六章政务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推进政务阳光透明。

第二十九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应及时公布。

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电子政务大厅、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畅通政府和群众互动渠道。

第三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释疑惑,稳定预期。

第三十一条坚持方便群众知情、便于群众监督,完善各类公开工作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推进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搭建政府与社会互动平台,让公众更加便利地开发利用政府数据资源,更大程度参与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及时向社会公布行政职权行使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实行市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原则上每两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主动公布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情况;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涉及民生和全局的重大问题、重要活动等。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四条市政府工作实行政府全体会议和政府常务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市政府例会、专题会议。

第三十五条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邀请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列席。市政府副秘书长,各县(区)政府、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旁听。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

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总结部署市政府重要工作,讨论和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讨论通过依法需由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邀请眉山军分区主要负责人、市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参加,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委监委机关联系政府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民主党派代表列席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及与议题相关的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邀请有关利益方、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民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原则上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大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中央、省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重要讲话精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讨论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报请市委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要议案;讨论决定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规划、有重要实质性突破的政策性文件;讨论决定跨副市长分工且需全面协调(确认)的事项;讨论决定由市政府领导担任负责人的议事协调机构不能自行决定的事项;讨论决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可能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事项;讨论决定政府预算草案、重大增支政策、重大项目资金安排,讨论决定动用1000万元以上市级预备费、动用市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讨论通过人事任免、表彰奖励等事项;听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其他重要事项汇报;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者由副市长、秘书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建议报市长确定。

第三十七条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其他参会人员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市长签发。

第三十八条市政府例会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和东坡区政府、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信访局、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和需向市政府报告工作的有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主要任务是通报沟通近期重点工作和需要协调的事宜,研究部署近期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原则上安排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后召开。市政府例会备忘录经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或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三十九条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政府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受市长、副市长或秘书长等委托,副秘书长也可召集、主持专题会议。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不能由领导个人决定又不必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按照“谁主持、谁签发,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会议主持人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

第四十条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决定印发的文件,如无重大修改,原则上需在会议纪要印发后2个工作日内送签;如有重大修改,原则上需在会议纪要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送签。

第四十一条提倡少开会、开短会、开套会、不陪会,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需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市长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各部门召开全市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会议原则上只由一位市领导作主题报告。

第八章公文制度

第四十二条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常用公文主要包括:决定、命令(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等。以市政府名义(含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办公室)行文,以及各地各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严格遵循行文规范和程序。

各地各部门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除紧急重大事项、突发事件、领导同志直接交办事项和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十三条县(区)政府和市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地方职权的,主办单位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地方意见,力求达成一致,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各单位之间有分歧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主办单位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单位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单位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单位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单位沟通并商定回复期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四十四条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县(区)政府、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以市政府名义制发的公文(除纪要外),原则上经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

市级各部门上报省级各部门的重要数据、方案等,需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事务类函件可由秘书长签发。

秘书长牵头,有关副秘书长、市司法局负责做好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重要公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涉及重大事项的来文,应及时报市长阅批。

第四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规定仍使用、无新规定的,对上级文件没有新的贯彻要求的,没有实质内容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已公开发布或发至下级的文件,不再转发。坚持对应发文原则,贯彻落实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由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发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议事协调机构职责范围内事务,应自行向成员单位行文或由具体承担日常工作的部门代行文。每个部门原则上只向市政府报送1种简报。

第四十八条市政府及各部门公文办理实行限时办结制度,严格按照规范程序办理,逐步推行电子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制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非规划类,非法规性文件的对应发文,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九章政务活动

第四十九条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种政务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县(区)和市级部门(单位)需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活动,应提前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

第五十条严格控制和规范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不出席各类剪彩、奠基、颁奖、揭幕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原则上不出席地方和部门举办的茶话会、联欢会、团拜会。未经批准,各类会议活动不安排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接见会议代表并合影。除市政府统一安排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任职期间不公开出版著作(含摄影、书画作品),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一般不为出版物作序。不得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五十一条开展政务活动要厉行勤俭节约,非外事活动现场不专门摆放花草,不铺设红地毯,不组织专场文艺表演。公务接待不上酒和高档菜肴,严格执行接待审批制度、接待清单制度和规定的接待标准。外事活动按有关外事规定执行,从严控制外宾接待经费,杜绝铺张浪费。

第五十二条规范市政府领导政务活动的宣传报道,市长的非外事活动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和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确需报道的原则上以标题新闻或简讯形式刊播,副市长的非外事会见活动原则上不作新闻报道。

第五十三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规定,按照因事定人原则,坚持从工作需要出发安排出国(境)任务,不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不安排考察性出访。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出访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严守有关纪律要求。回国后按程序提交出访报告。

第五十四条副市长应加强工作日程统筹,合理安排各项政务活动。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出席活动的,由AB岗对应的市政府领导或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其他市政府领导代行政务活动职责。副市长之间应加强分工协作,互相支持配合,确保政务活动顺利举行。

第十章执行落实

第五十五条坚持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报告工作制度,每月向市政府简要报告重点工作推进和完成情况,年中和年末要向市政府系统报告工作情况。半年和年终考核后,市级分管领导按照目标绩效考核序列,对每个序列排位倒数第一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约谈。

第五十六条把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贯穿于政府工作全过程,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市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办理市人大代表相关建议和市政协相关提案,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多部门参与的工作,牵头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的督查,推动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批示精神贯彻落实。

第五十七条督查工作要突出实效、创新方式,提高质量和效率。紧紧围绕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市政府每年开展综合性大督查,加强对跨区域、跨行业等重要事项的专项督查,加大对涉及民生领域的重大事项的决策督查力度,加强对领导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跟踪督查。

第五十八条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严控总量和频次,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切实防止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市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地方党委和政府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考核项目,不得在部门文件中自行规定全市性督查检查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要一事一报。县(区)政府及部门(单位)开展的全县(区)性督查检查考核也要制定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行政权力监督

第五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重要工作部署。

第六十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及政协提案,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六十一条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二条加强全市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及时修改、废止或撤销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十三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大行政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力度,及时妥善化解行政争议;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办好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信(邮)箱。市政府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和处理重要的群众来信来访,深入基层下访回访,努力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第六十四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群众热议的问题,要高度重视,积极回应,调查核实,及时正确发布信息。

第十二章纪律作风

第六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两个维护”落实到履职尽责的全过程,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政令畅通。

建立健全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精神常态化机制,把中央、省上领导批示讲话、省委省政府、市委重要会议精神和重要部署等的传达学习作为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固定议程;需马上传达学习和贯彻落实的,及时传达学习并安排部署;定期更新中央、省文件和领导批示及办理情况台账,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六十六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任何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六十七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市委市政府“六个坚持”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驰而不息转作风、反“四风”。

第六十八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强化责任担当,勤勉干事创业,真抓实干、埋头苦干。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不能简单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九条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办公用品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将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切实降低行政成本。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礼和宴请。

第七十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规插手人事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绝不允许搞特权。

第七十一条加强值班值守,除双休日外的法定节假日,市政府领导轮流在岗带班,负责处理紧急事务,带班期间保证联络畅通,如遇重特大突发事件,按市政府重特大突发事件处置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二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七十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报告和请销假制度。市长与负责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副市长、秘书长离眉外出,应提前1天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外出活动的安排应告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眉外出,须按规定程序报告。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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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     主办: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1:028-12345(眉山区域拨打)         

眉山市12345政务服务热线(市长热线)电话2: 028-38119999(非眉山区域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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