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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民政局机构职能信息
2021-07-09 09:22  市民政局 [字号: ] 打印

 

联系方式:

办公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学士街556号

联系电话:028-38168720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单位负责人:王建祥


机构职能:

眉山市民政局(简称市民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市民政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一)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三)牵头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统筹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四)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五)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市乡镇(街道)、县(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

(六)拟订全市婚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推进婚俗改革。

(七)拟订全市殡葬管理政策、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推进殡葬改革。

(八)拟订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统筹推进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九)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

(十)拟订全市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指导儿童收养登记工作,负责办理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儿童登记工作。

(十一)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协助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依法依规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众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和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会公共服务平台。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卫健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市卫健委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健康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

2.与市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眉山市行政区划图。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分析、排查和化解,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协调处理民政群体性突发事件,指导全市民政系统信访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政策法规内审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民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承担民政行业标准化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全市民政系统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及意识形态方面的工作。

(三)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民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指导中央、省级、市级财政拨付的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民政部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市本级彩票公益金。承担民政统计管理和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工作。

(四)社会组织管理科(行政审批科、中共眉山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办公室)。拟订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管理权限对社会组织进行管理和执法监督。负责社会组织信息管理和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协调推进本系统“放管服”改革,承担审批服务便民化有关工作。集中承担市本级有关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等工作,推进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承担中共眉山市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社会救助科。拟订全市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精简退职职工救助工作。承办中央、省级、市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工作。参与拟订医疗、住房、教育、就业、司法等救助相关办法。指导开展家庭暴力受害人临时庇护救助工作。协调跨县(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事务,指导并监督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承担相关救助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基层政权建设与社区治理科。拟订全市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服务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村(居)务公开。

(七)区划地名科。拟订全市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公布眉山市行政区划图。承担全市乡镇(街道)、县(区)行政区划设立、命名、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申报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市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负责地名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八)社会事务科。拟订全市婚姻、殡葬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承担全市婚姻登记信息管理工作,负责殡葬管理工作,拟订殡葬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并监督婚姻登记机关、殡葬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承担殡葬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九)福利慈善社工科。拟订残疾人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和慈善信托、慈善组织及其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负责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建设。协助福利彩票销售工作。负责康复辅助器具行业管理。牵头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和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养老服务科。拟订全市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拟订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并监督实施。承担城乡老年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老年人教育和敬老、孝老、爱老宣传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指导并监督养老服务、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儿童保障科。拟订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和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负责办理涉港澳台及华侨收养儿童登记工作。指导并监督儿童福利、收养登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工作。承担儿童福利、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机关党委办事机构由市民政局党组按照市委规定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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