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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精神,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调整电价,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我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各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余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大用户直购电厂的电量(不含列入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县(市、区)的直购电量),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顺加本次调价标准,由四川省电力公司收取。
二、我省未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各类用电价格按“四川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附后)所列电价标准执行。各市州和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严格按趸售电价提高标准顺加调整有关地方电网的销售电价。
三、我省经国家批准列入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各类用电价格按“四川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销售电价表”(附后)所列电价标准执行。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区)名单,待国务院审定后另行公布。
四、以上电价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东坡供电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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