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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5.12”汶川大地震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全市上下快速行动,分线作战,抗灾自救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特别是广大干部群众、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积极向受灾地区捐赠资金、物资,有力地支持了灾后重建工作。为进一步确保此项工作持续有效开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救灾捐赠资金管理的规定》(川委办发电[2008)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继续开展好捐赠活动
当前,全市灾后重建仍面临很大困难和压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整合资源,凝聚各方力量,广泛发动社会阶层、团体、个人和其他力量继续开展捐赠活动,为灾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提供物质基础。特别是要动员友好城市、单位、企业和眉山籍在外优秀儿女等力量,争取更多资金、物资援助。
二、规范捐赠行为
为及时掌握我市捐赠资金情况,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市光彩事业促进会、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等单位,要将接受的救灾捐赠资金情况每天送市财政局汇总,并设立专户储存,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区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乡镇等捐款,也要比照市上做法送区县财政局,设立专户, 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三、救灾捐赠资金、物资的分配管理原则
(一)体现意愿。在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上,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者意愿,有特定捐赠对象的资金应按捐赠人的意愿,通过合法渠道,及时拨付到捐赠对象,确保捐赠人放心、满意。
(二)突出重点。救灾捐赠资金、物资要首先救济受灾最重、生活最困难的群众,确保“五有”。其次用于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益设施的灾后重建和修复。
(三)严格管理。中央和省级有关部门转拨的救灾捐赠财物,严格按发放要求和规定程序发放,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接受审计。 接受捐赠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截留捐赠资金和物资。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救灾资金、物资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对救灾资金、物资的管理。对凡因工作组织不力,致使出现重大问题的,要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市、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捐赠资金、物资的管理情况全程监督,认真检查。公开社会监督电话,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单位迅速制定出对捐赠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确保各类捐赠资金和物资按使用范围和方向用于灾后重建。
市慈善总会、市红十字会要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和安排使用资金、物资的情况,确保使用公开、透明。市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知晓面。
中共眉山市委办公室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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