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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化、开放式、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创造性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部门实际,推行规范化、标准化服务。大力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协助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市长协调处理后,向市长报告。 第八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第九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领导市政府办公室的工作。 第十条 秘书长、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市长、副市长进行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受市长、副市长委托,承担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代表市政府出席有关会议,参加外事活动。 第十一条 市长出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和地方性法规,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 审计局在市长和审计厅的双重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四条 加强经济调节职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收支平衡。 第十五条 加强市场监管职能,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体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七条 加强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提高决策的科学性、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十九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草案、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及其他急要事项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全市的发展规划为依据,经过专家参议、研究、咨询、中介机构的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区县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重大决策应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可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要制定和落实国家公务员行政行为规范,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根据全市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并遵循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 第二十七条 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区县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对政府决策、行政管理、公共事务中不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依法公开,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及时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和季度重点工作目标及措施形成市政府年度和季度工作安排布局,下发执行。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工作安排布局,并在季末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 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含省与地方双重领导单位)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眉山军分区、市法院、市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负责人代表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列席会议。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全市政治、经济形势和重大事件。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会议出席人员必须在常务会议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市长助理、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市人大、市政协、眉山军分区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可以请相关专家、群众代表列席。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旬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策,研究制定贯彻措施; (二)研究制定市政府重要政策和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及重要工作部署; (三)讨论决定需要市政府研究的人事及奖惩问题; (四)研究重大经费安排问题。 第三十九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提交讨论的议题之前应认真审核,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做好相应协调工作,文件和议题于会前1—2日送与会同志审阅,准备意见。 第四十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或召集会议的副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需要报市长审定。 第四十二条 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受市长委托或按照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其会议纪要由主持人或授权人签发。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需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须报经市长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经市政府批准。提倡少开会、开短会、不陪会。贯彻省会议精神的会议,可以几个会合并召开。每次会议原则上由一位领导作主题报告。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门性会议,由分管副市长参加,其他副市长原则上不参加。市政府召开会议应注重实效,务求节俭。
第九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领导同志也不签批未按规定程序处理的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四十五条 凡党中央、国务院及中央各部门、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发来的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文件要求及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及时送阅,有关领导要及时提出贯彻意见。 第四十六条 各区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必须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如属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令)、公告、通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第四十八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事项并以市政府函件下达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的行文,可由秘书长签发。各部门上报的重要数据等,需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审签。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的政务类公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市长签发。 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发出的文件,以及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第五十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在政治思想上要开拓创新、不因循守旧;要维护团结、不搞小圈子;要真抓实干、不说空话假话;要政令畅通、不我行我素;要艰苦创业、不铺张浪费。在廉政建设上做到不打牌赌博、不上下吃请、不以权谋私、不干预工程招投标、不贪占公家便宜。在工作上做到说实话、干实事、求实效。坚持从政以民为本,行政以实为魂,始终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始终做到认认真真干事、实实在在干事、干干净净干事,永远做人民的公仆,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树立公正、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形象。 第五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建立和完善市政府集体学习与自学相结合的制度,紧密结合政府工作,组织学习经济、科教、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市政府集体学习一般每两月安排一次。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和阶段性安排,明确学习内容和具体措施,凡是中央、省、市的重要会议、重要决策部署都要组织集中学习;积极认真地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各组成部门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带头执行廉政规定,不吃请,不收礼。下基层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搞迎送。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情况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一般不得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进行广告性祝贺活动。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五十七条 内事、外事接待工作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精心组织安排。事前由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与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接待方案送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实施。要简化礼仪,减少陪同人员,做到热情、周到、得体。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市长与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一般不同时外出。市长外出,应向省政府请假,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离眉出差2日以上或休假,应将出发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向市长报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长助理外出活动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动情况,应及时告知市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对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负责人应按市政府通知要求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市政府秘书长或有关负责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执行能力,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认真负责,大胆办理,不推诿、不拖延。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和市级有关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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