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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4    编辑:admin

 

眉府办发〔200651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OO六年十一月九日

 

 

 

眉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

2.3  技术专家组

2.4  应急处理机构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4.2  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灾害补偿

5.5  抚恤与补助

5.6  恢复生产

5.7  社会救助

6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4  培训与演练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区县应急工作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眉山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是一项社会影响大、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编制预案是为了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4级: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和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3.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3.1.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市内发生疫情,并与周边市州有9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

1.3.1.2  口蹄疫在14日内,与周边4个以上市州连片发生严重疫情。

1.3.1.3  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1.3.1.4  农业部认定的其他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2.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我市与1个以上相邻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有5个以上区县连片发生疫情。

1.3.2.2  口蹄疫在14日内,我市与1个以上相邻市或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1.3.2.3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1.3.2.4  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在我市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亚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我市或发生。

1.3.2.5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疫情波及到包括我市在内的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1.3.2.6  农业部或省畜牧食品局认定的其他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3.1  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市内有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1.3.3.2  口蹄疫在14日内,在市内2个以上区县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1.3.3.3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5个以上区县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1.3.3.4  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市内有5个以上区县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1.3.3.5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炭疽等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种、毒种发生丢失。

1.3.3.6  省、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  突发Ⅳ级重大动物疫情

1.3.4.1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

1.3.4.2  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1.3.4.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突发IV级重大动物疫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1.5  工作原则

1.5.1  自行启动。突发ⅠⅣ级重大动物疫情后,有关各级人民政府、有关机构应立即按照本预案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1.5.3  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

1.5.4  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要依靠群众,全民防疫,动员一切资源,做到群防群控。

2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的组成:

长:市政府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畜牧工作的副市长

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市长

    员:市畜牧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眉山质监局、市政府新闻办和武警眉山支队等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组成。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畜牧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畜牧局局长兼任,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1.2职责

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实施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并对处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作出相应决策,决定要采取的措施。

市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市指挥部的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制定防治政策,部署扑灭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工作,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市畜牧局: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技术专家组和应急处置预备队,负责动物疫病的免疫、检疫、监测、诊断、消毒和疫情报告及无害化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开展疫情监测、预报、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对疫情作出评估。负责制定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技术方案,指导应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各项具体技术措施,并开展监督检查。负责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指导对疫点或疫区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其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调拔所需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提出启动和终止疫情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对扑疫费用和疫情损失进行评估。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信息。

市委宣传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要求,组织新闻媒体对由市畜牧局提供的已经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和涉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防控以及应急处理工作的有关新闻进行及时报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普及防控知识,促进群防群控,维护社会稳定。

市发改委:负责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疫苗、药品、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及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和预防控制体系的动物防疫基础设施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的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支持和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对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统一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接受和分配市内外各界捐助资金和物资,参与组织和动员社区和村委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地方政府和指挥部的要求,按时足额拨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经费,并相应做好经费的使用监管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林业局: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的疫情调查和观测,及时发布和提供有关野生动物分布情况、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趋势涉及动物疫病的预警信息,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隔离控制等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规范畜禽定点宰杀秩序,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市卫生局:负责开展疫区内高危人群、密切接触者和重点人群的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负责开展可能发生的人间疫情监测;负责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保持与兽医部门的信息沟通和联系。

市交通局:负责优先安排运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的防疫物资和扑疫人员;配合、支持和协助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运输环节的监督检查和运载工具的消毒工作;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临时检查消毒点的设置和日常监管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的市场监管工作,及时按要求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予以打击。

眉山质监局:负责依法确保应急物质的产品质量(有相关法律法规指定管理部门的产品除外),参与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市政府新闻办:按照《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有关工作。

武警眉山支队: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与地方同步开展部队饲养动物的日常防疫和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市畜牧局负责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市内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和预警;制订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组织预案预演;组织对兽医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各区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2.3  技术专家组

市畜牧局组建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技术专家组,其具体职责是: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相应级别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参与制订或修订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对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承担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机构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对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重大动物疫病的实验室检测诊断由省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中心负责。

3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市畜牧局要会同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的监测。饲养和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3.2  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好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级、级、Ⅲ级和Ⅳ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科研院校;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3  报告形式: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书面、电话或口头等形式报告。

3.3.4  报告时限和程序: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诊断,必要时可请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同时报告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通报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认为是疑似或怀疑是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实验室检验和确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3.3.5  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的动物种类、动物来源、临床症状、发病数量、死亡数量,是否有人员感染、已采取的防控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负责人、联系方式等。

动物疫情的上报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和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防制技术规范要求逐级上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动物疫情。

3.3.6  报告联系方式:市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0833—811259024小时自动传真电话:0833—8112610

4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的原则

分级响应原则: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及时处置原则: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预防控制原则:未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地方,区县畜牧局接到疫情通报后,要组织做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市畜牧局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响应

4.2.1  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Ⅰ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4.2.1.1  市、区县人民政府

在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在相关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铁路、交通、质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4.2.1.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2.1.3  市、区县畜牧局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技术专家组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级别;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对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的效果评价。

4.2.1.4  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2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确认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畜牧局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对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请求省政府支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4.2.2.1  市、区县人民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紧急调集各种应急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依法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4.2.2.2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预案规定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4.2.2.3  市、区县畜牧局

突发Ⅱ级重大动物疫情确认后,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开展疫情的应急处置评估;负责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现场调查、疫源追踪、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工作。

4.2.2.4  市、区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2.3 突发Ⅲ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