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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府办发〔2006〕49号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一月八日
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基本原则
1.5 预案启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2.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4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森林火灾预防
3.2 火险预测预报
3.3 林火监测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处理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5.2 扑火指挥
5.3 扑火原则
5.4 应急通信
5.5 扑火安全
5.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5.7 医疗救护
5.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9 火灾案件查处
5.10 信息发布
5.11 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火灾评估
6.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6.3 工作总结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综合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7.2 后备力量保障
7.3 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7.4 资金保障
7.5 技术保障
7.6 培训演练
8 附则
8.1 术语说明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生效时间
眉山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准备充分、反应及时、措施有力、决策科学,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四川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并指导全市森林火灾应急工作。
1.4 基本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制订和协调组织实施本预案,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各项应急处置责任制。
协调配合,快速反应。本预案涉及的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应履行的职责,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落实各项支持保障措施,确保在处置森林火灾时作出快速应急反应。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时,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把森林火灾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提高警惕,常备不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经营单位不仅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更要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有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1.5 预案启动
当我市发生森林火灾需要启动预案时,经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长或指挥长授权的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林业局局长
眉山军分区参谋长
市公安局副局长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林业局、眉山军分区、市公安局、武警眉山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救灾办、市政府新闻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广电局、市旅游局、市畜牧局、市气象局、团市委、市妇联。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预案启动后,可根据需要从相关保障部门抽调人员充实。
2.2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导、指挥全市森林火灾的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调集扑火物资,协助指导区县人民政府扑灭森林火灾。具体任务:
2.2.1 综合调度。全面掌握火灾信息、火场天气状况和扑救情况,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组织、通信联络保障、扑火物资调集以及其它各项具体应急处置措施,根据扑火需要进行全方位综合调度。
2.2.2 后勤保障。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扑火人员、扑火机具、扑火设备及救援物资快速运输,为扑火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2.2.3 技术咨询。召集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咨询组,对火场态势及火灾发展趋势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为扑救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2.2.4 现场督导。协助和指导当地扑火前线指挥部开展扑火救灾工作,派出工作组深入火场一线,检查监督对市领导和上级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扑火救灾指示精神的落实情况。
2.3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任务
2.3.1 市林业局:在扑救力量调度、物质准备、扑救策略等方面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火灾扑救决策;及时汇总、上报火灾情况;负责宣传报道的信息把关;及时派驻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导,指导基层开展扑救工作。
2.3.2 眉山军分区:组织预备役部队、基层民兵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当需要驻军支援时积极予以协调,按有关规定执行。
2.3.3 市发展改革委:当发生森林火灾需要紧急调拨救灾物资、扑火机具时,根据有关规定积极协调落实紧急调拨工作;根据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提出的森林防火体系建设建议,把森林防火设备设施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计划。
2.3.4 市经委:负责协调保障与扑火救灾工作相应的应急通讯工作。
2.3.5 市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和火案侦破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2.3.6 市救灾办:做好灾后灾情调查,组织灾区灾后救助和恢复工作。
2.3.7 市民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紧急转移时,民政部门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和生活保障工作以及灾后灾民救济、扑火伤亡人员优抚工作。
2.3.8 市交通局:根据扑火工作需要,组织相关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对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进行快速运输。
2.3.9 市农业局、畜牧局:当森林火灾危及农村居民点、农作物、牲畜安全时,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
2.3.10 市卫生局:当发生森林火灾烧毁居民点并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救助需要时,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和灾后防疫工作。
2.3.11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同时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发布工作。
2.3.12 市财政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根据实际需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森林火灾扑火经费并监督资金使用。
2.3.13 市广电局:按照市政府要求,及时发布森林火灾扑救相关信息;同时利用新闻媒介搞好森林防火宣传;及时安排电台、电视台发布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森林防火警示语、口号等。
2.3.14 市规划和建设局:当森林火灾危及城镇、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保护林时,和林业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
2.3.15 团市委、市妇联:参与森林防火宣传工作,号召和组织广大共青团员、妇女参加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
2.3.16 市旅游局:当发生森林火灾危及旅游景区时,和林业部门共同组织指导基层开展火灾扑救及相关救助工作;结合日常工作督促旅游景区完善各项森林防火措施。
2.3.17 市教育局: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做好学生疏散工作和灾区学生的复课工作。在教育系统广泛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做好中小学生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2.3.18 武警眉山支队:积极支持地方森林防火工作,当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3.19 市消防支队:当发生森林火灾时,在确保城市消防安全的前提下,利用人员、设施优势,积极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2.3.20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新闻发布工作。
2.4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在扑救力量调度、物质准备、扑救策略等方面提供决策建议;具体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实施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作出的火灾扑救指令;负责森林火灾信息管理、数据统计,及时汇总、上报火灾情况,建立森林防火档案;负责宣传报道的信息把关;负责森林防火先进技术推广,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监督森林经营单位贯彻落实国家、省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编制和落实森林防火规划,组织实施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
2.5 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各区县参照本预案成立相应应急指挥部,在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森林火灾预防
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3.2 火险预测预报
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市中长期及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遇有高火险天气时,由市气象局制作高火险天气警报,市广播电视局协调电视台在电视上向全市发布;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3.3 林火监测
根据上级森林防火部门通报的卫星热点,及时组织人员予以核实。在森林火灾发生后,请求上级森林防火部门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并请求西南航空护林总站通过森林消防飞机巡护侦察火场发展动态,绘制火场态势图。火灾发生地的地面瞭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4 信息报告、通报和处理
4.1 一般森林火灾,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在迅速采取扑救措施的同时,由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逐级上报。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并每隔2小时定时续报有关情况:跨县级行政区划界的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的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划界的森林火灾,当地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通报相邻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
4.2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应迅速综合火情,3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抄报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或受害森林面积达到100公顷;对林区居民区、各类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构成威胁;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发生在重点飞播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跨市级行政区划界;需要省上和相邻市州支援的森林火灾。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划界的森林火灾应立即通报相邻市州护林防火指挥部。
5 火灾扑救
5.1 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及时调整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和相应的职责。上一级预案启动,下级预案自动启动。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扑火组织指挥机构的级别也相应提高。森林火灾的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
5.1.1 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需要国家支援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情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拟定扑火方案,调集扑火力量,在国家、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1.2 Ⅱ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72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等四种火灾之一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拟订扑救方案,调动扑火力量,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5.1.3 Ⅲ级响应
当出现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重大财产损失;威胁居民区、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发生在重点飞播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跨市行政区划界森林火灾等五种火灾之一时,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组织扑救,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和向有关支持保障部门通报情况,下达扑救任务,组织指挥森林火灾扑救工作。一般情况下,发现火情后6小时内,区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必须在火场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领导靠前指挥,12小时后火场没有得到基本控制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工作组要赶赴火场,与区县人员共同组建市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5.1.4 Ⅳ级响应
发生其它森林火灾,由县级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指挥扑救。当在市州行政区划界附近发生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公顷; 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需要上级和友邻单位支援的森林火灾等情况时,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火场协助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指挥扑火。
5.2 扑火指挥
统一指挥。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逐级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到位,随着火情趋于严重,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但要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
分区指挥。火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根据火场情况划分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设立相应指挥小组,在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区域的组织指挥。
5.3 扑火原则
5.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