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 户籍 教育
文化 就业 兵役
婚姻 纳税 社保
交通 医疗 殡葬
邮政 旅游 护照
出入境 法律援助
港澳台侨
开办设立 年检年审
企业纳税 工商管理
质量检查 安全防护
劳动保障 执业资格
企业资质 建设与管理
外贸与交流 商务投资
环境保护 破产注销
领事司法 出 入 境
移民定居 旅游观光
婚姻收养 文化教育
在华就业 商务投资
关于印发《眉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4    编辑:admin

眉府办发〔200646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的

   

 

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OO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眉山市粮食应急预案目录

 

1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1.2  等级划分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眉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2  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3.2  应急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4.2  市级应急响应

4.3  区县级应急响应

4.4  应急终止

5  新闻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6.4  通信保障

6.5  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3  应急能力恢复

7.4  奖励和处罚

8   

 

 

 

 

 

 

 

 

 

眉山市粮食应急预案

 

1  

1.1  编制目的及依据

为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我市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四川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粮食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

1.2  等级划分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市内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

在国家粮食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市长负责制下的区县长责任制,市级人民政府和区县级人民政府分别对本市及本区县粮食生产和流通全面负责的原则,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市级和区县级两级。

1.2.1  市级:在全市较大范围或市政府中心城区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超过区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市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2.2  区县级:在1个区县内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区县级粮食应急状态来对待的情况。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级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同时指导区县粮食应急状态下的相关工作。

1.3.1 粮食价格急剧上涨,销量急剧上升,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群众十分恐慌,抢购现象严重,部分地区出现粮食脱销。

1.3.2 由于灾难性事故、疫病、动乱或谣传、误导、公众非理性情绪等社会诱因引发突发事件,造成粮价突然上涨,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1.3.3 由于战争、国际封锁、特大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粮食市场剧烈动荡。

1.3.4 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采取粮食安全应急措施的其他突发性事态。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粮食事权各负其责。

1.4.2  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要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  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作出反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成效。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眉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2.1.1  成立

成立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统一领导和指挥。一般情况下由市政府分管粮食工作的副市长任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长,相关市级部门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

2.1.2  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督局、市政府新闻办、农发行眉山市分行等部门组成。

2.1.3  职责

2.1.3.1  领导、组织、协调市级粮食应急工作的实施。

2.1.3.2  负责市级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

2.1.3.3  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负责发布相关的重要新闻信息。

2.1.3.4  审议批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方案。

2.1.3.5  对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2.1.3.6  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成员单位职责

2.1.4.1  市发改委:协助做好市级粮食应急体系建设的资金争取工作,参与市级粮食应急的相关工作。

2.1.4.2  市经委: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电力和铁路运力调度优先保证粮食加工和调度需要。

2.1.4.3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畅通,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2.1.4.4  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粮食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粮食应急办法的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2.1.4.5  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当地民政部门组织应急救济款物发放工作,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济对象实施救助。

2.1.4.6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眉山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2.1.4.7  市交通局:负责根据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及时安排应急粮食的运输。

2.1.4.8  市农业局:负责根据生产及市场需求采取有力措施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促进产需的基本平衡。

2.1.4.9  市粮食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及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收集掌握全市及国内外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对粮油市场行情进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提出预警建议;负责组织实施本预案启动后的粮食采购、加工、调运和供应;负责完善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和动用机制,及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提请市政府发布社会粮食经营者最低库存限量并组织实施,依法加强并指导全市粮食应急措施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2.1.4.10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掌握粮食市场价格动态,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后采取相应价格干预措施。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2.1.4.11  市工商局:负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以及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罢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2.1.4.12  市质监局:负责对应急粮油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检测、掺杂使假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相关技术鉴定。

2.1.4.13  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组织监测粮油产品质量,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

2.1.4.14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和有害信息的封堵、删除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2.1.4.15  农发行眉山市分行:负责落实采购、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油所需资金贷款。

2.1.5  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粮食局。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粮食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工作人员由市粮食局及相关部门抽调。一旦发生市级粮食应急情况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其职责为:

    2.1.5.1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理方案,组织实施市级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1.5.2  根据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1.5.3  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2.1.5.4  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1.5.5  完成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区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市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的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区县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粮食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没有达到预期的调控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级粮食部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按照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工作。

3   预警监测

3.1  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负责建立市、区县两级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各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为预警责任部门,负责做好省内外、市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预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发出预警信号。

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市级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3.2  应急报告

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建立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粮食、物价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在2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2.1  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2  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2.3  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有关区县粮食主管部门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区县粮食应急状态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立即作出应急反应,对应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向市粮食局报告。

接到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后,市粮食局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调查掌握分析有关情况并作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启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的规定迅速作出应急响应。

4.2  市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市粮食局须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上报有关情况(最迟不超过3个小时)。经请示同意后启动本预案,组建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深入有关区县粮食市场调查情况并制订应急对策,对应急工作作出安排部署。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记录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通报每天的情况动态和应对措施等有关情况;同时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相关宣传报道,正确引导粮食生产、供求和消费,缓解社会紧张心理。向市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2.1.1  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销售价格,一次动用市储备粮数量在1000吨以下的,经市政府授权,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可直接下达动用命令。

4.2.1.2  动用市储备粮的资金安排、补贴来源。

4.2.1.3  动用市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2.1.4  其他配套措施。

4.2.2  市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指挥部启动预案的通报后,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4.2.2.1  启动政府定点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系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应急粮食的加工和供应。

4.2.2.2  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4.2.2.3  经市政府批准,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4.2.2.4  动用政府粮食储备供应市场,政府粮食储备按逐级动用原则执行。区县在应急状态下动用区县政府储备粮后,区县政府储备粮和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以及采购粮食不足本区县15日需求时,区县人民政府可按照《眉山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试行)》向市应急指挥部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2.2.5  在市级储备粮源出现紧张状态时,市应急指挥部应提请市政府向有关粮食生产省、市商调应急粮食并向省申请安排粮食调入或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4.2.3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通知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4.2.3.1  进入市级应急状态后,24小时监测本地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2小时内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2.3.2  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2.3.3  迅速执行市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4.3  区县应急响应

4.3.1  出现区县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区县粮食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及时报市粮食局,必要时发出紧急支援的请求。

4.3.2  区县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区县储备粮。如动用区县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储备粮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或区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向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市或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5   新闻发布

市级粮食应急状态的新闻发布,依据《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实施。

6   应急保障

6.1  粮食储备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企业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6.1.1  应急情况下各级人民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粮源主要为属于本级人民政府粮权范围的储备粮食。

6.1.2  区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和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建立和充实区县级粮食储备,根据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需要优化布局和品种结构,确保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3  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协凋下,主要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6.2.1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应急加工的需要,由市和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掌握、联系并扶持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政府定点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政府定点的加工企业由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6.2.2  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救济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认定一些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和军供网点以及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6.2.3  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政府粮食储备、定点加工企业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社会资源,按合理流向规划确定应急粮源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确保应急条件下的粮食存放和运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对应急粮食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6.2.4  区县粮食局应当与指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的动态。各区县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储藏和供应企业名单要报市粮食主管部门备案。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重点加工和供应。

6.3  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向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信畅通。

6.5  培训演练

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区县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日常业务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公共事件的训练有素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各项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市粮食局组织的粮食应急演练方案需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   后期处置

7.1  评估和改进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2  应急经费和清算

7.2.1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执行粮食应急预案后,要对动用的地方储备粮食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并及时进行清算。

7.2.2对定点粮食加工、供应、储运企业组织加工、供应、运输粮食,所取得的收入与成本之间的差额,低于合理利润率部分,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按本级《眉山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办理。

7.3  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储备粮,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

7.4  奖励和处罚

7.4.1  对参加应急工作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个人,由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人事局予以表彰。

7.4.1.1  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7.4.1.2  对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7.4.1.3  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7.4.1.4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2.1  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采取应急措施的。

7.4.2.2  违抗粮食应急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