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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眉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    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14    编辑:admin

眉府办发〔200636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   

 

各区、县人民政府,眉山经开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眉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OO六年八月三十日

眉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3  眉山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和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2  Ⅰ级应急响应

4.3  Ⅱ级应急响应

4.4  Ⅲ级应急响应

4.5  Ⅳ级应急响应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8  指挥和调度

4.9  抢险救灾

4.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2  慰问及派遣工作组

4.13  信息发布

4.14  应急结束

5  应急保障

5.1  通信与信息保障

5.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5.3  应急队伍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医疗卫生保障

5.6  治安保障

5.7  物资保障

5.8  资金保障

5.9  社会动员保障

5.10  技术保障

5.11  培训和演习

6  后期处理

6.1  善后处理

6.2  社会救助

6.3  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6.4  水毁工程修复

6.5  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定义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4  预案解释部门

7.5  预案实施时间

 

 

 

 

 

 

 

 

 

 

 

 

 

 

 

 

 

 

 

 

 

 

 

 

 

 

 

眉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科学有序的指挥调度,采取一切可能的防范措施,最大努力地避免水旱灾害发生;严密组织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四川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四川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眉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文本,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内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

1.4.2  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3  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依法防汛抗旱的原则。

1.4.4  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

1.4.5  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6 抗旱用水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应急组织机构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其办事机构为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防汛办),设在市水利局。

2.1.2  市防指组织机构

市防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水利局局长任常务副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眉山军分区领导、市农工办领导任副指挥长。眉山军分区、市委宣传部、市农工办、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和建设局、市交通局、武警眉山支队、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安办、四川省岷江水文局、电信眉山分公司、移动眉山分公司、市防汛办为成员单位(市防指可根据防汛抗旱工作需要对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3  市防指职责

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和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全市的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全市防汛抗洪、抗旱减灾的相关预案和方案;及时研究全市汛情、旱情、工情和灾情,组织会商,确定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并组织实施;统一调度全市水利、水电设施的水量,加强洪水管理;督促指导区县做好防汛抗洪、抗旱减灾工作。

2.1.4  市防汛办职责

承办市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定全市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全市江河、水库、山洪灾害易发区及城市防洪预案和抗旱减灾预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收集、掌握、上报和发布汛情、旱情、工情及灾情信息,传达市防指指令并监督实施;提出组织召开汛(旱)情会商建议,综合拟定防汛抗旱救灾应急具体措施供市防指领导决策;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督促指导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县防指)清除河道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组织指导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用;组织实施全市防汛抗旱指挥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等。

2.1.5  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职责

眉山军分区:贯彻执行《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根据汛情需要,组织驻眉部队(含预备役部队)、民兵担负抗洪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及其他重大防洪任务。

市委宣传部:把握全市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规划和在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城市排涝的安全运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建成的城市防洪排涝设施运行管理;负责城市排涝、排污通道清障工作,确保汛期排涝畅通;负责组织、指导城市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保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做好防汛抗旱基本建设工程的立项,协助争取国家和省防汛抗旱基建工程资金,促进防汛抗旱工程顺利实施。

市经委:负责所辖市属以上企业防洪安全,督促市属工矿企业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统筹安排防洪排涝和抗旱的电力供应;协助指导各区县抓好所辖水电站的运行安全及库区的防汛安全;执行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防洪调度命令;指导区县抓好区县属及以下工矿企业防洪安全。

市商务局:负责协调防汛抗旱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所需物资的组织和供应。

市民政局:负责水旱灾区灾民的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社会捐赠工作,负责救济款的发放和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局:组织安排全市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下拨防汛抗旱资金,并监督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防汛抢险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严厉打击盗窃防汛抗旱物料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水文、输电、通信设施的违法分子,做好治安保卫工作;紧急情况下组织部分警力投入抗洪抢险。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市交通局:负责所辖水运和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督促船舶航行服从防洪安全管理;落实河道餐饮船只安全度汛措施,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汛期通航河道的堤岸保护;优先组织运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及时提供紧急抢险救灾和人员撤离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

市农工办:负责组织协调农口系统的防汛抗旱和救灾工作;及时掌握灾情,制定抗灾救灾措施,协调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负责救灾信息的综合汇总和对外发布。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防汛抗旱宣传工作,负责紧急防汛(抗旱)期市防指重大防汛抗旱信息和指令的公布。

市教育局:负责本系统的防洪安全和学生汛期安全教育。

市粮食局:负责本系统防洪安全,做好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及供应。

市安办: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各有关行业、部门涉及防汛抗旱安全的有关工作,参与重大防汛抗旱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监测天气形势,及时提供气象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四川省岷江水文局:负责水文测报,及时提供实时水文信息及洪水预报。

电信眉山分公司、移动眉山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洪安全;优先、及时、准确传递防汛信息,保证防汛抢险通信畅通;根据汛情需要,组织调度应急通信设施。

武警眉山支队、市消防支队:根据汛情需要和市防指指令,组织部队参加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市水利局:归口管理全市水利工程;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负责组织实施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指导重大险情的抢护;负责组织实施防洪抗旱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河道清障、防汛抢险物资储备以及防洪非工程建设。

2.2  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等,汛期成立相应的专业防汛抗灾组织,负责本单位的防汛抗灾工作;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利水电工程、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指挥部。针对重大突发事件,可以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应急处理工作。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3  眉山市防汛抗旱指挥体系图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市、区县气象、水文部门要加强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和会商工作,尽可能地延长预见期,提高预测预报精度,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作出科学评估,并按照国家规范和省上有关规定及时向市防指(市防汛办)报告,向有关区县防指传达信息。当预报将发生水旱灾害时,市、区县防指应提早预警,通知各级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做好防灾减灾的准备工作。

3.l.2  工程信息

3.1.2.1  堤防工程信息

1)当江河出现警戒水位以上洪水时,各级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区县防指,发生洪水地区的区县防指应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工程出险情况和防守情况。岷江、青衣江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应在发现险情后1小时内报至市防汛办。

2)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3.1.2.2  水库工程信息

1)当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进行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黑龙滩水库、各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同时上报省、市防指;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应在险情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防指。

2)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立即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

3)当水库遭遇超标准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应提早向水库溃坝淹没范围发出预警并全力组织抢险,落实非常措施,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

3.1.2.3  灌区工程信息

当出现可能威胁灌区安全的洪水时,灌区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灌区引水、调水枢纽工程和重点渠系工程的监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当灌区出现险情时,管理单位应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指报告。

3.1.3  洪涝、干旱灾情信息

3.1.3.1  洪涝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3.1.3.2  干旱灾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3.1.3.3  洪涝、干旱灾情发生后,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防指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市防汛办,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3.1.3.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指应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上报灾情。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江河洪水预警

警戒水位以下常年洪水预警:市、区县防汛办24小时值班,及时将重要天气、水文信息按分级管理原则传达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完成预警。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洪水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由市防汛办、洪水发生地区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区县防指指挥长到岗,会商分析气象、水情趋势,向市防指汇报,由市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市、区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发展趋势,及时向市防指领导和省防指汇报。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按照省防指发布的预警,组织相关工作。

超标准洪水预警:洪水位超过防护对象设防标准水位的洪水为超标准洪水。市、区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雨情变化,加强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汛情、险情。市、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长、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按照省防指发布的预警,组织相关工作。

3.2.2  城市洪水预警

城市外洪预警:城市外洪是指对城市防洪形成威胁的江河洪水水情。市、区县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以及其它部门要服从同级防指的指挥,严格按照江河洪水预警标准执行。

城市内涝预警:眉山市区内涝预警由市城管执法局牵头,会同市水利局、市气象局,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规划区内城市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市区内涝的预警预报,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市区在建工程预警预报,并及时向市防指报告。各区县城区内涝标准等级的制定及预警预报的发布参照眉山市区执行。

3.2.3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预警是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有征兆但暴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水库洪水预警:由水库管理单位编制洪水调度方案,及时向同级防指报告水库洪水情况,当水库洪水位达至危险(校核)水位时,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同级防指发布预警。

堤防护岸工程失事预警:当堤防工程发生崩塌、脱坡,危及堤防工程安全,可能导致工程失事时,由发生地区县防指向相关地区发布预警,并报市防指。

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划定区域内易发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定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及职责。水利、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警预报。山洪灾害区域内的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